《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7-07-2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订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6年7月10日 )

 

沪府办〔2016〕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订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订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构建与道路容量相协调、规模适宜、布局完善和结构合理的停车系统总体目标,努力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改善停车秩序。

  二、基本原则

  公交优先,统筹发展。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绿色出行。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实行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设施产业化,优化土地供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发布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各区县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停车设施落地。适时开展《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评估修编,研究提高住宅、医院、学校等停车配建标准。定期开展停车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停车位的动态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通过内部改建新增停车泊位,结合周边地块新建、改建,增加定向供给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鼓励医院、学校结合内部建筑新改扩建、地下空间等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加公共停车位。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一般应建设公共换乘(P+R)设施。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设施,并按一定比例同步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制定“十三五”期间停车设施建设目标和年度目标,报市静态交通领导小组后下发,由各区县政府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卫生计生委、申康中心、市教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等)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加快研究出台PPP项目实施细则。市、区县两级政府依托或组建专业化公司,作为投资建设主体。引导商业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停车设施建设提供支持。将机动车道路停车费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支持申请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和发行专项债券,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结合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研究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资金不足。(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土地复合开发利用,新增土地供应需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停车位的,可以将相关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存量建设用地改建项目,采用多种方式增加公共停车位,研究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停车位面积,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对于采取底层架空层设置停车位的,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价款;纳入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涉及多个权利人的,需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鼓励利用公园、绿地、高架桥荫、无法独立开发土地、人防工程、高压线地下空间、既有未利用空间等,建设社会停车设施,研究提高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占地面积的上限标准。对于城市更新、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

  (五)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研究建立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储备库。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建书采取格式化审批,环评审批后置至初步设计,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审批合并受理,取消节能评估;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采取备案制。对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流程执行。对由于增加公共停车位突破原规划核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要求的,研究简化规划调整程序,符合规划执行规定的可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最大程度减免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县政府等)

  (六)推进停车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既有电子收费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停车泊位信息采集发布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加大停车高新科技开发应用力度,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开发和应用。鼓励基于移动终端的功能开发和应用推广,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泊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新兴运营服务商投运停车信息服务建设,开展多样化的停车信息采集与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制定本市停车设施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设置道路停车设施,推进利用有条件的路外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和错时停车。市、区(县)、乡(镇)等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率先落实错时停车责任。鼓励停车专业化公司建立和实施供需沟通机制,重点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夜间向居民开放,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日间可向周边商办楼宇工作人员开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机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申康中心、各区县政府等)

  (八)完善停车收费政策。修订完善本市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管理规定,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结合本市动静态交通状况,优化完善停车收费机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对于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公共停车设施,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九)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和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停车设施的配建机制,对违法行为,应责令整改恢复并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停车违法行为治理,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区域等重点地区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监管,保障交通秩序。加强停车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企业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消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等)

  (十)推进停车行业服务。全面贯彻落实行业服务规范要求,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停车经营企业的质量和信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队伍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加强停车专业化公司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发展若干家综合实力强、质量信誉好的专业停车企业,统筹实施路内、路外公共停车资源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停车行业协会、市交通委、各区县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市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对区县停车建设目标的考核,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巡查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进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完善区县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落实停车设施建设的“十三五”目标和年度目标,积极履行辖区内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主体职责。(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