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

2017-07-25

【上海】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本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特别是当前突出的中心城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矛盾,切实促进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的集约利用,着重提高存量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第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沪府办〔2015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52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为理念,以提升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停车规范有序为目标,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撑,以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以及停车综合治理为契机,努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停车共享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市、区、街镇三级政府管理机构在停车共享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级部门指导、各区政府部署、街道乡镇实施”的工作推进模式,组织和引导停车供需双方及社会第三方停车经营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企业”)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治,按照“统一指导、属地推动、因地制宜、协商确定”的工作原则,建立多方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分工职责,协调各方利益。

 

二是市场运作、专业服务。鼓励由街镇会同有关第三方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统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搭建停车供需双方对接协商平台,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具体开展停车共享经营服务,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三是规范有序、信息支撑。支持有关第三方企业利用本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开展停车共享经营服务,统计对接停车供需双方服务和使用信息,鼓励供需双方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规范服务和有序停车。

 

四是自愿为主、政府鼓励。鼓励停车资源供给方在能够保障自身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停车资源,鼓励停车资源需求方通过街镇及第三方企业对接使用周边停车资源。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在最大限度挖潜利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内部停车资源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周边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形成“内外联动、错时共享”的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格局,切实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有效缓解重点区域停车供需矛盾,实现停车规范有序。

 

二、统一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

 

1.重点针对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需求,优先考虑利用在周边步行距离300-500米范围内的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引导居民、患者、学生家长等将所乘车辆错时或临时停放。

 

2.鼓励进一步挖掘利用距离目的地较远、换乘公共交通便利的大型停车设施集中停车,并探索在集中停车点和目的地之间开行接驳巴士。

 

(二)实施内容

 

1.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周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原则上应全天开放。

 

2.有关政府机关、医院和普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保障内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应将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对外开放,率先落实停车共享责任。

 

3.鼓励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办理经营备案手续,对外提供错时或临时停车服务,其中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增建的公共停车泊位,应按照所在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全部对外开放,不得自行占用。

 

4.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由街镇牵头协调公安、交通、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停放管理制度,编制初步方案,并履行本市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程序申报批准后,可以按照本市道路停车场包月停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5.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全体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设施可向周边错时开放,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三、细化实施措施

 

(一)建立区域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协调制度

 

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市统一规定,加快建立区域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协调制度,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区属各部门、街镇的分工职责,全面梳理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需求状况,调研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并按照“一点一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停车资源共享实施计划,明确总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建立停车共享供需双方对接协商机制

 

鼓励由各区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有关第三方企业,配合街镇建立停车共享协商机制,对接停车共享供需双方,并可通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具体开展停车共享经营服务,组织供需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鼓励各区对有关第三方企业进行相应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三)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操作方案

 

1.停车共享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市级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规范(示范文本)(附件12),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有关示范文本,具体制定本区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规范,明确停车共享的车辆及人员信息、泊位信息、停车收费标准、停放时限、未按协议规定停车的约束措施,以及供需双方和有关第三方企业的责任和行为规范等。

 

2.停车共享相关收费标准。共享停车收费一般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年等长包收费方式,在经营性停车场临时停车可按次或按时计费,其中面向居民的停车收费价格应与相关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水平相衔接,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各方签订的停车共享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停车共享操作流程。对于居民错时利用住宅小区周边停车资源长期停放的,可参照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公示共享停车资源。由街镇会同第三方企业对住宅小区周边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车资源信息予以公示,包括名称、位置、泊位数、允许停放时间、收费价格、相关停放管理规定等。

 

第二,提交停车共享申请材料。申请人向街镇及第三方企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在住宅小区居住的房产或租赁房屋的有效证明;(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人军官证、武警警官证、港澳及台湾居民居留证、护照等);(3)机动车驾驶证;(4)车辆有效身份证明(车主、车牌号、车型等)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5)错时利用周边停车资源的申请书,含意向目标及价格等。街镇及第三方企业应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三,复核申请条件。由街镇会同第三方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按以下要求予以复核:(1)申请人在所在住宅小区内无停车位;(2)申请人在所在住宅小区周边未办理过其他共享停车的相关证明。对经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处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第四,签署停车共享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镇会同第三方企业根据相关停车资源供需情况,组织停车资源供给方和申请人进行对接协商,达成一致的,签署三方停车共享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并发放本区统一印制的住宅小区周边共享停放车辆证明。

 

第五,延续停车共享协议。申请人在原协议期满后需要延续共享停车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街镇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续期共享。

 

第六,终止停车共享协议。经核实,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关停车共享协议自行终止:(1)申请人已在本住宅小区内购买或租用停车位的;(2)共享停车位有效期已超过规定期限且未申请延续的;(3)使用共享车位有效期内违反协议相关规定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4)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于除住宅错时停车之外的其他错时或临时停车活动,按照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的相关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4.停车共享违规行为处置机制。对于居民错时利用住宅小区周边停车资源长期停放时,存在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按约定时间驶离、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以及其他不遵守停车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除按照有关停车共享协议相关违约条款处理外,可撤销其参与停车共享的资格,并按照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1.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并由市静态交通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目标,对各区停车设施共享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2.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明确的年度计划、时间节点和年度任务,建立涉及停车共享管理各方的协调机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明确本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确定参与本区停车共享工作的第三方企业并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统一印制本区内的住宅小区周边停放车辆证明,以及根据本区停车共享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规范。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开展本区域停车共享实施工作,会同本区确定的第三方企业和相关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本区域相关停车资源供给方,联合制定本区域停车资源共享方案,梳理筹措本区域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车资源,组织第三方企业与相关停车资源供给方和居民签署停车共享三方协议,监督相关工作落实。

 

(二)开展停车共享示范工作

 

由市静态交通领导小组组织各区选择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开展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创建、评选和交流推广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持续推广应用。

 

附件:1.住宅小区停车共享协议(示范文本)

 

2.住宅小区停车共享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市交通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机管局

 

市国资委

 

○一六年九月九日